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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Z 01 DB41 河 南 省 地 方 标 准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019 - 06 - 17 发布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9 - 17 实施 发 布 DB41/T 1836—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规定 .......................................................................... 1 5 验收层次的划分 .................................................................... 2 6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 3 7 检验项目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报审表样式 ..... 22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 ....................................... 2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 ..................................... 2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样式 ..................................... 25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样式 ................................. 26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样式 ......................................... 30 I DB41/T 1836—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环境调查院、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河南 省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河南金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省有 色金属地质矿产局第六地质大队、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利彬、秦国君、张吉波、王刚、商真平、任胜伟、张奇峰、程新涛、朱玉娟、 邓晓颖、刘新红、张领、石艳彩、范志勇、吴煜宇、郑栋材、康学涛、赵建粮、刘磊、席航、宋高举、 吕小冬、王新新、肖敏、陈付申、金萍、孙红亮、刘海军、任磊、雒兴建、陈武新、杨翼飞、叶献锋、 唐建平、张秋冬、刘红方、刘璐。 II DB41/T 1836—201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验收层次的划分,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检验项目。 本标准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JJ 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JG 161 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地质环境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 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3.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对各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和工程手段,因地制宜地进行恢复、治理与改善矿山地 质环境的一系列工程。 3.4 主控项目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中对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5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应有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 1 DB41/T 1836—2019 4.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4.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符合工程勘查、设计文件的要求; b)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c) 所含单位工程均应验收合格。 4.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d)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e)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6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 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d)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4.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4.8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b)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c)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4.9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a)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b)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c)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 功能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d)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 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e)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部分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 样试验; f)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 验收层次的划分 5.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四个层 次。 5.2 单位工程应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a)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 b) 对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形成独立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3 分部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 a) 可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 2 DB41/T 1836—2019 b)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 若干子分部工程。 5.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5.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5.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划分,并报监理机 构审批。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报审表参见附录 A。 6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6.1 现场验收 6.1.1 检验批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检验批质量 验收记录参见附录 B。 6.1.2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参见附录 C。 6.1.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查、设 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工程的验 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参见附录 D。 6.1.4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单位 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 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 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参见附录 E。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参见附录 F。 6.2 专家会审 业主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按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专家会审验收。 7 检验项目 7.1 危岩体清除 7.1.1 主控项目 危岩体清除后山体坡面不得有松动破碎的岩体。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7.1.2 一般项目 危岩体清除后,山体表面应平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7.2 削坡 7.2.1 主控项目 削坡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DB41/T 1836—2019 a) 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值。 检查数量:每20 m边坡检查1点,每处边坡不少于3点。 检查方法:坡度尺、水准仪测量。 b) 边坡坡体应稳定、坚固,坡面无不稳定地质体存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7.2.2 一般项目 削坡一般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边坡坡面应平整、顺滑,无突出岩体或坑凹等现象。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b) 阶梯型边坡,平台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100 mm。 检查数量:每20 m边坡检查1点,每道平台不少于3点。 检查方法:钢尺测量。 7.3 挡墙 7.3.1 基槽 7.3.1.1 主控项目 挡墙基槽主控项目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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