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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7.120.10 B 45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2982—2019 鸭鹅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The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ducks and gooses slaughtering 2019 - 05 - 27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22/T 2982—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起草人:李真、陈曦、李礼、任博、宋亮、葛明杰、王媞、田华、姜涛、邵文华、杨福杰。 I DB22/T 2982—2019 鸭鹅屠宰检验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鸭鹅屠宰检验操作的术语和定义、宰前检验及处理、宰后检验及处理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鸭鹅屠宰厂的屠宰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2017年7月3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胴体 carcass 经过放血、去羽、去内脏等工序后,肉鸭鹅的整个躯体。 3.2 同步检验 synchronization inspection 在屠宰过程中,对同一鸭鹅的胴体、内脏等实施对照检验的一种方法。 3.3 动物检查站 在公路、铁路、水路及民航设立的对路过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的场所。 4 4.1 宰前检验及处理 入厂查验 4.1.1 活鸭鹅进入屠宰厂后,在卸车前,检验人员应当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相符后,方 可卸车。省外调运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还应当加盖指定通道的动物检查站签章。 4.1.2 活鸭鹅卸车的过程中,检验员应当逐只检查鸭鹅的健康状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a) 健康的,赶入待宰圈,同车鸭鹅应当编入一圈或几圈内,严禁多车鸭鹅编入一圈; b) 可疑的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经充分饮水、休息后无异常的,并入同车圈内,症状不见缓解, 排除传染性疾病后,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c) 伤残鸭鹅,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d) 死鸭鹅,在排除疫情后,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e) 发现注水和注入其它物质的,报告当地畜禽屠宰管理部门处理; f) 发现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应立即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1 DB22/T 2982—2019 4.2 待宰检验 待宰期间应当停食静养 6 h 以上,静养期间每隔 1 h~2 h,应对待宰圈内的活鸭鹅进行巡检,通 过“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在巡检过程中发现可疑鸭鹅及死亡鸭鹅时,按4.1.2处理。 4.3 送宰检验 在送宰前,检验人员应进行 1 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注明货主、只数等内 容,车间凭证屠宰。 5 宰后检验及处理 5.1 宰后检验 宰后检验应与屠宰同时进行,实施同步检验。 5.2 胴体检验 5.2.1 头部检验 5.2.1.1 5.2.1.2 5.2.2 检查眼部、眼睑和面部有无出血、水肿、结痂、痘疮,眼球是否下陷等异常。 检查鼻腔口腔有无淤血、肿胀和异常分泌物,粘膜有无淤血、出血、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体表检验 5.2.2.1 检查体表色泽、气味、光洁度、完整性有无淤血、出血、水肿、痘疮、化脓等异常。 5.2.2.2 检查鸭鹅腿部关节有无肿大、出血、增生、溃疡及结痂等异常情况。检查鸭鹅蹼底部是否呈 现正常形状,有无佝偻紧缩。 5.2.3 体腔检验 5.2.3.1 检查肌肉颜色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结节等。 5.2.3.2 检查肛门有无紧缩、淤血、出血等。 5.2.3.3 检查体腔内部清洁程度和完整度,有无赘生物和渗出物。检查体腔内壁有无凝血块、粪便和 胆汁污染、肿瘤、脓肿等其他异常。 5.3 内脏检验 5.3.1 摘出喉头和气管 检查有无水肿、淤血、出血、糜烂、溃疡和异常分泌物等。 5.3.2 检查肺脏是否正常,有无出血、淤血、硬变等异常。 5.3.3 检查肌胃有无肿大、淤血、出血、坏死灶和溃疡等。 5.3.4 检查肠道浆膜面是否正常,有无结节、肿块、结核以及出血等异常。异常时切开肠管,检查粘 膜面有无出血、溃疡。 5.3.5 检查肝脏形状、大小、色泽及有无出血、坏死灶、结节、肿物等。检查胆囊有无肿大。 5.3.6 检查心脏,心包和心外膜有无炎症变化等,心外膜有无出血点、坏死灶、结节等。 5.3.7 检查卵巢有无变形、变色、出血、肿瘤等异常。 5.3.8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出血、苍白、尿酸盐沉积、结节等异常。 5.4 2 宰后检验的处理 DB22/T 2982—2019 5.4.1 宰后检验要设立复检位,按照 5.2~5.3 的要求,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验结果。 5.4.2 宰后检验合格的,送分割车间进行分割或按要求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存根备查。 5.4.3 对骨折、淤血、胆汁等污染有碍食品卫生的部分应进行修割处理,产品不受限制出厂。 5.4.4 对局部化脓、创伤部分、皮肤发炎部分、肥大或萎缩部分、钙化部分等进行局部修割,产品不 受限制出厂。 5.4.5 肿瘤、中毒、过度瘠瘦、肌肉变质、高度水肿及异味等整只胴体和修割后的废弃物按《病死及 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4.6 检查出有疑似传染病的,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6 6.1 6.2 档案管理 每日屠宰完毕,检验人员应当将当天屠宰相关信息进行记录。 记录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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