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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40.70 Y 89 备案号:60792-2018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922—2018 代替 DB 22/T 1922-2013 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服务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testing of assembled spectacles quality 2018 - 07 - 3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192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代替了DB22/T 1922-2013《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规范》。本标准与DB22/T 1922-2013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设备及工装(见 4.2,2013 年版的 4.2); ——修改了程序(见 4.4,2013 年版的 4.5); ——增加了清洗交付(见第 6 章)。 本标准由吉林省眼镜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眼镜协会、吉林省食品检验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标准 研究院、长春市标准研究院、吉林省人民医院、长春市富士华眼镜公司、长春爱博眼镜公司、吉林王鹏 眼镜公司、长春恩光眼镜公司、长春视力佳眼镜公司、九台谷义迈眼镜公司、农安腾飞眼镜公司、吉林 省近视防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小法、王立石、张健、赵洁、金萍、闫木林、窦基刚、王永强、李涛、李莹、 赵子全、谷义迈、李志强、杨志维。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1922-2013。 I DB22/T 1922—2018 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装眼镜质量检测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测要求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眼镜验光配镜零售业的各类门店、专柜(以下简称眼镜店)配装眼镜的质量 技术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0810.1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3511.1 配装眼镜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 GB 13511.2 配装眼镜 第2部分:渐变焦 GB/T 14214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配装眼镜 assembled spectacles 经过验光而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近视镜、老花镜、太阳镜、劳动保护镜等。 3.2 安全角 safety angle 为防止镜片磨边加工后产生的棱角对人体造成危害,对镜片边缘进行再处理所形成的角度。 4 检测要求 4.1 4.1.1 4.1.2 4.2 4.2.1 4.2.2 4.2.3 环境 检测场地,整洁安静、无闲人干扰的独立房间。面积不小于 4 ㎡。 检测区域光照度为 200 Lx,至少为 400 Lm 光通量。 设备及工装 具有有效检定合格证书的焦度计,固定安放。 瞳距尺、测厚仪、基弯测量卡、应力仪及其他专用设备应具有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 镜片表面质量检测箱。 1 DB22/T 1922—2018 4.3 人员 4.3.1 4.3.2 4.4 了解检测设备的工作原理和基本结构、能熟练操作相关检测设备。 熟悉相关国家标准和质量、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检测人员应经相关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上岗。 程序 4.4.1 4.4.1.1 4.4.1.2 4.4.1.3 4.4.2 4.4.2.1 4.4.2.2 4.4.2.3 4.4.3 4.4.3.1 资料审查 配装眼镜多联单服务联、合格证、条码等所有资料是否齐全。 多联单服务联中注明的镜架、镜片型号与实务是否相符。 资料卡上是否有加工人员签章。 确定检测项目 根据检测对象,明确检测项目。 单光镜片检测项目应符合 GB 10810.1 的规定。 装配质量检测项目应符合 GB 13511.1、GB 13511.2 和 GB 14214 的规定。 检测步骤 外观检查 4.4.3.1.1 目测镜架装配精度及外观质量,应符合 GB 14214 的规定。 4.4.3.1.2 目测配装眼镜镜片与镜圈的几何形状,镜片色泽基本一致、表面无刮痕、边缘无崩边,且 左右对齐、不松动、无明显缝隙,应符合 GB 10810.1 的规定。 4.4.3.1.3 目测成镜应符合 GB 10810.1 的规定。 4.4.3.2 设备检测 应按GB 13511.1的规定执行。 4.4.3.3 镜片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的要求及检查 4.4.3.3.1 要求 4.4.3.3.1.1 4.4.3.3.1.2 在以基准点为中心,直径 30 mm 的区域内不能存有影响力的霍光、螺旋形内在的缺陷。 镜片表面应光洁,透视清晰,表面不允许有橘皮和霉斑。 4.4.3.3.2 检查方法 按GB 10810.1的规定执行。装配眼镜锁紧扣间隙检查、开槽远视镜片厚度检查、打孔眼镜孔对称度、 松紧度检查。正确选用检测设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实施检测。 5 出具报告 5.1 将测量结果与验光处方单和技术标准规定的数据相比较,判断配装眼镜是否符合 GB 13511.1 的规 定。 5.2 符合规定,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格式见附录 A)或在多联单、取件联上盖检验合格章。 6 清洗交付 2 DB22/T 1922—2018 6.1 经检测合格的成品眼镜,经超生波清洗之后,用镜布、镜盒包装,连同多联单检测联装进工作袋, 交付镜处,待顾客领取。 6.2 不符合 GB 13511.1 的规定,退回相关岗位,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顾客延期取件。 7 管理要求 7.1 管理制度 7.1.1 应建立检测工作管理制度,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7.1.2 应设专人负责检测设备的管理,负责检测设备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 理工作。 7.1.3 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眼镜检测人员行为、检测设备管理和检测数据的保存 和汇总。 7.1.4 应制定检测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和检测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和保存计量检测人员的技术档案。 7.1.5 应建立眼镜质量检测数据管理制度,采用规范的表格格式,便于质量统计和数据汇总分析。 7.2 设备管理 7.2.1 应制定完整的检测设备一览表。表中应列出检测设备的管理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 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使用地点、检定校准证书序号和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 责任人。 7.2.2 重点检测设备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a) 设备使用说明书; b) 设备出厂合格证; c) 设备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d) 设备维修经手人和维修记录; e) 其他相关信息。 7.2.3 自行校准计量器具或自行确定计量器具校准时间间隔的,应制定并实施自行校准计量器具的管 理程序和自校规范。 7.2.4 属于强制检定的,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凡经检定(校准) 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出检定走起的检测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7.2.5 在用的检测设备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设备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理。 7.3 检测报告 7.3.1 7.3.2 7.3.3 7.3.4 应客户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作为成品眼镜的质量合格证明。 根据检测记录出具检测报告,并具体列出各项检测结果。 检测报告应有检测人员和出具单位负责人签字,否认无效。 出具检测报告的相关记载至少保存 3 年。 7.4 不合格产品的管理 7.4.1 7.4.2 7.4.3 不合格产品不得交付使用。 不合格产品应查清责任者和不合格的原因。 对不合格产品应进行质量分析并及时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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