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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20.30 B 41 备案号:60783-2018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22/T 1083—2018 代替 DB22/T 1083-2011 鹅饲养场卫生防疫技术规范 Criteria of hygiene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for goose farm 2018 - 07 - 30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108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1083-2011《鹅饲养场卫生防疫技术规范》,与 DB22/T 1083-2011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修改了术语与定义(见 3); ——删除了防疫总则(见 2011 版 4); ——增加一般要求(见 4); ——增加环境卫生(见 5); ——增加饲料、饲草和饮水卫生(见 6); ——删除疫病监测(见 2011 版 9); ——删除疫病的疫情处理(见 2011 版 10); ——增加疫病监测及疫情处理(见 11); ——增加无害化处理(见 12); ——增加档案管理(见 13); ——删除 2011 版附录 A,增加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A)。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畜牧兽医科学研究院、镇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公主岭十屋镇畜牧 站、梅河口市畜牧总站、梨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九台区动物检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世杰、李琳、邵洪泽、袁陆、孙强、李昱洁、徐波星、刘贵彬、刘成、曹英 华、韩维利。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1083-2011。 I DB22/T 1083—2018 鹅饲养场卫生防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鹅饲养场防疫的一般要求、环境卫生、饲料、饲草和饮水卫生、人员管理、兽 药使用、卫生消毒、免疫、疫病监测及疫情处理、无害化处理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鹅饲养场的卫生防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含第1号修改单) GB/T 16550 新城疫诊断技术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9438.1 禽流感病毒通用荧光RT-PCR检测方法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560 小鹅瘟诊断技术 NY/T 563 禽霍乱(禽巴氏杆菌病)诊断技术 NY/T 2798.8 无公害农产品 生产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规范 第8部分:肉禽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NY/T 5038 无公害食品 家禽养殖生产管理规范 DB22/T 2783 兽用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农医发〔2017〕 25号,自2017年7月3日起施行。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动物福利 animal welfare 动物有免受饥渴、免受不适环境、免受病畜、免受惊吓及免受处理痛苦的五大权利。 4 4.1 一般要求 场区分为生活区和生产区,场内禁止饲养其他畜禽及经济动物。 1 DB22/T 1083—2018 4.2 4.3 4.4 4.5 5 进出鹅场的人员、车辆和物品,应实施消毒措施。 引种防疫按照 NY/T 5038 的规定执行。 根据鹅场实际需要及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病死鹅接触过的器具及其被污染的场所应严格清洁消毒,病死鹅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卫生 应符合 NY/T 388 的规定。 6 6.1 6.2 7 7.1 7.2 8 8.1 8.2 9 9.1 饲料、饲草和饮水卫生 饲料、饲草应符合 GB 13078 的规定。 饮水应符合 NY 5027 的规定。 人员管理 应按 NY/T 2798.8 执行。 饲养员应遵守动物福利要求,温和驱赶鹅,不得棒打、脚踢等。 兽药使用 应按 NY/T 5030 执行。 兽医人员应做好药品出入库记录,填写附录表 A.1。 卫生消毒 消毒剂选择 遵循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原则,一次使用一种,现用现配。消毒剂应轮换使用,不应长期 单独使用单一品种的消毒剂。 9.2 消毒方式 9.2.1 场区环境、道路 、库房、各种用具、出入车辆、出售的鹅及其产品按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 毒规范进行消毒。 9.2.2 鹅舍消毒程序为清群——彻底清扫——清水冲洗——火碱水喷洒(或福尔马林熏蒸)——次日 冲洗——空舍两周以上——入鹅前喷雾消毒。 9.2.3 垫料用前晾晒 1 d~2 d 或熏蒸消毒,用后堆积发酵或烧毁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9.3 消毒记录 消毒记录填写附录表 A.2。 10 免疫 2 DB22/T 1083—2018 10.1 免疫原则 应根据当地鹅病流行情况和抗体监测结果,有选择地确定免疫病种,制定免疫程序。 10.2 疫苗 10.2.1 疫苗来源、运输与保存 应符合 DB22/T 2783 规定。 10.2.2 疫苗使用注意事项 10.2.2.1 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使用。 10.2.2.2 接种前后所有容器、用具应进行消毒。 10.2.2.3 剩余的疫苗及其容器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3 免疫记录 应填写附录表 A.3。 10.2.4 免疫监测 免疫接种28 d后,进行相应抗体监测,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应加强免疫。填写附录表 A.4。 11 疫病监测及疫情处理 11.1 养鹅场应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小鹅瘟和禽霍乱等疫病的监测,禽流感按 GB/T 19438.1 执行,新城疫按 GB/T 16550 执行,小鹅瘟按 NY/T 560 执行,禽霍乱按 NY/T 563 执行。 11.2 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等重大疫情时,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按吉林省重大 疫情应急预案处置。 11.3 监测到小鹅瘟和禽霍乱等疫情时,应扑杀病鹅,鹅群进行紧急免疫,开展环境消毒等综合防治措 施。 12 无害化处理 12.1 粪便处理应符合 GB 7959 的规定。 12.2 污水处理应符合 GB 8978 的规定。 12.3 病死鹅处理应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13 档案管理 13.1 记录单进行存档。 13.2 档案保存期 2 年。 A 3 DB22/T 1083—2018 B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鹅饲养场记录表 兽药(含消毒药)购、领记录填写表A.1。 表 A.1 兽药(含消毒药)购、领记录表 填表人: 购入日期 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来源(经 购入 销单位) 数量 发出数量 结存 数量 消毒记录填写表A.2。 表 A.2 消毒记录 时间 地点 原因 消毒药 消毒药生产 消毒药 消毒药 消毒药 消毒 消毒 主管 消毒执 名称 厂家及批号 剂型 生产日期 有效日期 方法 浓度 兽医 行人 免疫记录填写表A.3。 表 A.3 免疫记录 饲养场(户): 栋舍号 应免疫数量 编号: 实免疫数量 疫苗品种 厂家及批号 剂量 方式 防疫员 备注 免疫抗体检测记录填写表A.4。 4 DB22/T 1083—2018 表 A.4 免疫抗体检测记录 采样日期 栋舍号 采样数量(份) 监测病种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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