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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DB32 A 1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521—2019 “不见面审批”服务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No Meeting Approval” 2019 - 01 - 12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1 - 30 实施 发 布 DB32/T 352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常州 市标准计量技术情报研究所、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吴江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如山、刁菊霞、魏斌、吴佩杰、汪智慧、周韵、陆天静、糜小俊、刘佳、赵 小华。 I DB32/T 3521—2019 "不见面审批"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不见面审批”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办理方式、服务流程、监督评价、投 诉处理及服务质量提升等。 本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采用“不见面”方式审批服务的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168-2015 政务服务中心网上服务规范 GB/T 36113-2018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投诉处置规范 GB/T 36114-2018 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不见面审批 no meeting approval 是指政府部门在服务对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属于容缺受理的情况下,通过职能整 合、流程优化、信息共享,依托政务服务网、自助设备、移动终端、邮政寄递、代办等方式,实现审批 从受理、作出决定到送达办理结果文书的全过程与服务对象“不见面”的一种审批服务模式。 3.2 容缺受理 acceptance for the lack of part of the material 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申请材料暂时缺少的审批事项,由服 务对象签署书面承诺限期补齐,政府部门先予接受材料并进行审查。 4 总体要求 4.1 4.1.1 基本要求 应建立统一政务服务网,实现省、市、县、镇、村五级审批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4.1.2 应通过政务服务网、公众媒体等平台,公开发布“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并 具备查询功能。 4.1.3 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及时调整并公布。 1 DB32/T XXXXX—XXXX 4.1.4 服务指南应包括:适用范围、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条件、申请材 料目录、示范文本、办理方式、办理流程、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方 式、投诉渠道、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相关表格等要素,具体要求按 GB/T 36114-2018 执行。 4.1.5 宜提供自助设备、邮政寄递和代办等服务。 4.1.6 应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4.1.7 审批服务人员应具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素质,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批流程,具备 相关业务能力。 4.2 政务服务网要求 按GB/T 32168-2015的规定执行。统一以江苏政务服务网为网上办事总入口,身份认证实现一次认 证,全省通行。审批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服务对象和办理部门应通过系统实现交换。 5 服务方式 “不见面审批”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江苏政务服务网; b) 电子邮件; c) 自助设备; d) 邮政寄递; e) 传真; f) 官方微信、微信公众号等; g) 移动终端; h) 代办。 6 服务流程 6.1 受理 6.1.1 材料审核 审批服务人员应对照审批事项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逐项审核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6.1.2 材料补充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列明需补充材料内容、时间期 限等,通过本标准所列“不见面审批”服务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6.1.3 受理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容缺的材料,应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将材料补齐。 6.2 审查 6.2.1 受理的事项交由具体部门(处室)承办,审批服务人员提出承办意见并提交审核。 6.2.2 需实地核查的,可依托在线视频等技术手段完成。 2 DB32/T 3521—2019 6.2.3 需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的,应制定各领域专家评审、技术审查的时限,可采用网上会审等方式 完成。 6.2.4 审批服务人员收到承办意见后,发现承办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上一级审批服务人员重新办 理;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按权限批准。 6.3 决定 6.3.1 6.3.2 6.3.3 由。 6.4 权限范围内或经授权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审批服务人员应当场作出决定。 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各级审批服务人员应在法定时限内按权限签署意见。 准予决定的,制作审批结果文书;不准予决定的,制作不准予决定书,并说明不准予决定的理 送达 以本标准所列“不见面审批”服务方式送达。以邮政寄递方式送达的,应将寄递单号录入系统,短 信告知服务对象。 7 监督评价 7.1 监督机制 应建立线上线下监督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及方式程序,细化工作权限、明确监督检查重点、 岗位职责、结果处理、处理期限、相关文书等具体内容,并依据监督结果督促和改进服务。 7.2 监督方式 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现场调查与电子监察相结合。 7.3 监督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信息公开、投诉处置、网上审批、信息共享等方面的情况。 7.4 评价机制 应建立以“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和“不见面审批”服务办件量为重点的评价机制。 8 投诉处置 投诉处置按GB/T 36113-2018的规定执行。 9 服务质量提升 9.1 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征集和满意度测评等制度。 9.2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记录、分类汇总、评估反馈,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落实整 改。 9.3 按照 GB/T 32168-2015 第 7 章的规定,不断改进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3 DB32/T XXXXX—XXXX 参 考 文 献 [1]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审改办“不见面审批”标准化指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64 号) [2] [3] GB/T 32169.1-2015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DB32/T 3456-2018 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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