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20 A 16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933—2018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规范 Rural housing damaged and collapsed because of natural disasters check assessment standard 2018 - 11 - 12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933—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吉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东、裴悦、李贵明、谭树林。 I DB22/T 2933—2018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要求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民政救灾减灾部门对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核查评估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参照执 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25-2011 灾区农户住房倒塌或损坏数量抽样核查方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国办函〔2016〕25号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 民发〔2016〕23号 《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 民函〔2011〕22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住户 rural household 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 政村范围的住户,简称农户。 3.2 农村住房 rural housing 农村住户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不统计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 和临时房屋。 3.3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 rural housing damaged and collapsed because of natural disasters 因暴雪、洪涝、龙卷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导致的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和 一般损坏。本规范中的房屋是指农村住房。 3.4 倒塌房屋 collapsed of rural housing 因灾导致农户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数量。以 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 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房屋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类型。①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板、柱。②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 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③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 1 DB22/T 2933—2018 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④土木结构:土墙、木屋架。⑤木结构:柱、 梁、屋架(均为木结构)。⑥石砌结构:石砌墙体、屋盖(木结构或板)。 3.5 严重损坏房屋 badly damaged rural housing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 的房屋数量。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 计算。 3.6 一般损坏房屋 generally damaged rural housing 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 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间数。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 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 3.7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of provincial natural disaster rescue 按照《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吉林省政府部门将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其中Ⅰ级程度最高。 4 前期准备 4.1 乡(镇、街道)政府全面核查本地因灾倒塌损坏的房屋,建立因灾倒塌住房户台账,并向县级民 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2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政府上报的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数据进行核查统计,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向地级民政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3 地级民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倒损住房情况,抽查率应不低于 10%。根据抽查结果,核 定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情况,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5 工作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依靠基层,对受灾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工作原则。 5.1.2 统计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数量,应符合 GB/T 28225-2011 中 3.1 规定,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独 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在统计之列。 5.2 核查条件 5.2.1 县(市、区)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大量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 Ⅳ级及以上响应的,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核查组赴灾区进行核查评估工作。 5.2.2 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未达到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省级民政部门视 情况组织核查组或委托地级民政部门代为进行核查评估工作。 5.3 核查准备 5.3.1 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上级民政部门开展核查评估工作前,统计倒塌损坏房屋,建立 台帐和档案,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2 DB22/T 2933—2018 5.3.2 收集灾区相关信息如下: a) 灾区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房屋名册、台帐(参见附录 A)和档案; b) 灾区历史上发生过的类似灾害案例及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情况; c) 灾区地理与经济社会基础信息及相关图件; d) 灾区农户住房结构类型、建造时间和建房成本等; e) 灾区灾前与灾后的航拍或卫星遥感等影像资料; f) 灾区居民住房保险情况; g) 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地震等部门掌握的情况; h) 其他必要的信息。 5.3.3 省级民政部门制定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方案,确定核查评估内容、范围、方法等,进行 人员编组,印制入户核查统计表格。 5.4 核查方式 5.4.1 普遍核查 一个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Ⅳ级及以上响应后,省级民政部门组 织力量进行逐村逐户核查评估。 5.4.2 抽样核查 5.4.2.1 一次灾害过程导致多个县(市、区)发生自然灾害,并造成 1000 户以上房屋倒塌、1500 户 以上房屋严重损坏,省级民政部门按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总数各 30% 的比例,进行随机选取抽样核查评估。 5.4.2.2 核查评估县(市、区)数量不低于受灾县(市、区)总数的 50%,数量不少于 1 个;对受灾 乡(镇、街道),随机抽取 1 个或几个房屋倒塌、严重损坏数量占该县(市、区)上报总数 30%的进行 抽样核查评估;对受灾村(社区),随机抽取 1 个或几个房屋倒塌、严重损坏数量占该县(市、区)上 报总数 30%的进行 100%入户核查评估。 5.4.3 典型核查 在所有受灾县(市、区)中选取有代表性的部分或重灾县(市、区)(一次灾害过程倒塌及严重损 坏房屋分别在500 户和1000 户以上)进行核查评估。 5.5 核查方法 5.5.1 听取介绍 分别听取县、乡、村级相关干部和受灾户受灾情况介绍。 5.5.2 查看影像资料 查看灾区灾前、灾后航拍遥感对比图像,观看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政府留 存的有关灾害视频及图片资料。 5.5.3 查阅台帐 查阅受灾人口台帐,重点查看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县(市、 区)民政部门审批等相关资料;同时查看公示情况和住建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及一般 损坏房屋的鉴定材料。 3 DB22/T 2933—2018 5.5.4 入户调查 对确定核查的受灾户进行入户调查,并形成影像资料。 5.6 核查认定 5.6.1 经核查评估,工作组将实际抽查掌握的数据与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数据进行对比, 得出受灾县(市、区)上报数据误差比率。 X A B 100% ................................... (1) A 式中: X ——误差比率; A ——实际抽查户数; B ——核查认定户数。 5.6.2 将抽查结果与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数据分析结果进行校验,依据误差比率,测算该 县(市、区)倒塌及严重损坏房屋数量。 5.6.3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在与当地相关部门沟通后,确认受灾县(市、区)因灾倒塌、严重损坏及 一般损坏房屋数量。确认过程中,误差比率在±10%(含 10%)以内的,认定上报数量;误差比率在±10%~ ±20%(含 20%)的,将上报数量相应减增 10%;误差比率在±20%~±30%(含 30%)的,将上报数量相应 减增 20%;误差比率在±30%以上的,以核查组核查结论为准。 5.6.4 核查评估工作结束 3 日内,省级民政部门完成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报告(参见附录 B), 并附入户调查表及相关影像资料,核查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由省级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6 记录 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上报的报表和台帐,需有责任人签字,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各级民政部门要做 好相关材料的保存工作。 4 DB22/T 2933—2018 A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台账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台账见表A.1。 表A.1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台账 填报单位(盖章):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家庭情况 序 户 号 主 住 址 姓 身份证号 名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家庭 类型 房屋倒塌损坏情况 家 庭 房 屋 人 口 间 数 (人) (间) 报出日期: 年 房 房 屋 受 灾 倒 塌 严重损 一般损 备 屋 建 造 灾 害 房 屋 坏房屋 坏房屋 注 结 时间 时 种 间 数 间 间 间 类 (间) (间) 构 月 数 数 (间) 日 5 DB22/T 2933—2018 BB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
DB22-T 2933-2018 因灾倒塌损坏房屋核查评估工作规范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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