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20.99 A 0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734—2018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规范 2018 - 07 - 16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8 - 16 实施 发 布 DB13/T 273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河北省服务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HB/TC 26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经贸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学杰、贾鸿雁、张丽、张英杰、程跃红、闫国华、谢富强。 I DB13/T 2734—2018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的原则、评价内容和评价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和复核。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劳动关系 labour relation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实现有报 酬 的劳动。 2.2 和谐劳动关系 harmonious labour relation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合作状 态。 2.3 劳动用工 employee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使用劳动者为其生产劳动,对劳动者实施 管理、提供劳动报酬的行为。 2.4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the three parties coordinating labour relation 由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专门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研 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2.5 职工经济技术工作 employee economy and technology work 工会组织开展的旨在激发职工主人翁精神,调动职工积极性,团结动员职工投身国家经济建设的 一系列活动,包括劳动竞赛、劳模工作、技协工作、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和班组建设等内容。 2.6 劳动关系和谐单位 harmonious labour relation unit 1 DB13/T 2734—2018 劳动关系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合作状态的社 会组织。 3 评价原则 3.1 依法评价原则,以劳动法律、法规作为评价标准制定依据。 3.2 公开原则,公开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 3.3 公平原则,每项评价标准对应相应的分值,以减少人为评价因素的影响。 3.4 评价主体多元化原则,评价包括用人单位自评、组织评价、第三方评价三个阶段。 4 评价内容 4.1 劳动用工 4.1.1 依法招聘、使用劳动者。 4.1.1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4.1.2 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4.1.3 劳动用工主动备案,建立职工名册制度。 4.1.4 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 4.2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 4.2.1 依法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4.2.2 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确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2.3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应公示告知劳动者。 4.3 工资收入分配 4.3.1 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4.3.2 科学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 4.3.3 依据河北省工资指导线和企业经济效益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4.3.4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包括劳动者加班工资和津补贴。 4.4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4.1 依法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4.4.2 加班加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工会和劳动者个人协商后实施。 4.4.3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休息和休假制度。 4.5 社会保险和福利 2 DB13/T 2734—2018 4.5.1 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义务,依法按时申报参保职工人数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4.5.2 依法足额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4.5.3 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以企业年金、商业保险为主要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度。 4.5.4 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采取具体的精准帮扶措施。 4.5.5 保障职工享受单位福利(含货币、实物、集体福利)。 4.6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4.6.1 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订立集体合同。 4.6.2 以集体合同制度调整和规范单位、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 4.6.3 签订集体合同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4.6.4 保障集体协商代表的权利。 4.7 工会建设和民主管理 4.7.1 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女职工委员)并按时换届。 4.7.2 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职工 入会率达到 95%以上(劳务派遣工在劳务派遣公司加入工会除外),并按规定实名制管理。 4.7.3 依法保障工会工作的人员、时间、场所和经费。 4.7.4 依法保障工会工作人员不被非法解除、终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工会广泛开展劳动法律法 规宣传,为劳动者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4.7.5 用人单位保障工会对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监督权利的正常行使。 4.7.6 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 4.7.7 依法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公开用人单位除国家法律规定不得公开或确属市场 竞争所必须保守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外,其他一切有关用人单位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管理方面 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等问题。 4.7.8 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4.8 劳动争议处理 4.8.1 单位定期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 4.8.2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并制定相关制度。 4.8.3 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 4.8.4 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及时依法有效调解劳动争议。 4.8.5 建立、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 4.9 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 3 DB13/T 2734—2018 4.9.1 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 4.9.2 用人单位依规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4.9.3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9.4 用人单位定期开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9.5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就业准入类职业(工种)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类职业资格规定,应 要求应聘者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4.9.6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依法如实及时报告,立即组织救援工作。 4.9.7 履行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4.9.8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各项规定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职业健康检查和职 工健康监护机制。 4.9.9 依规开展群众性“安康杯”竞赛活动。 4.10 职工经济技术工作和文化活动 4.10.1 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技术创新和培训等活动。 4.10.2 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 4.10.3 重视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4.10.4 加强职工文化建设,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4.11 职工满意程度 职工对单位劳动关系整体状况满意程度高。 5 评价规则 5.1 总体要求 5.1.1 评价过程分为自我评价、组织评价以及第三方评价。 5.1.2 各评价过程应执行评分标准的规定,计算总得分值给出评价结果。 5.1.3 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的复核方法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 5.2 参评资格 5.2.1 在评审周期,未发生以下情形的单位,方可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和复核。 a) b) c) d) 4 不签订劳动合同(含 1 名及以上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 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含已经用工备案未实施年检的); 违法使用童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的; DB13/T 2734—2018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不进行集体协商; 不签订集体合同的(含集体合同及三个专项合同任一项); 不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 未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未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 拖欠职工工资的; 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 拖欠工会筹备金或工会经费的; 发生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的; 用人单位成立不满 3 年的; 单位不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 因单位原因发生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 评价认定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的; 用人单位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6 评价方法 6.1 自我评价 6.1.1 单位内部应按本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6.1.2 职工满意程度由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按照评分标准的规定进行测评。 6.2 组织评价 6.2.1 由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评价。 6.2.2 职工满意程度的评价由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实施,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与本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相当的职工,按照评价内容,制定评分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测评。 6.3 第三方评价 6.3.1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委托社会组织机构进行劳动关系和谐调查评估。 6.3.2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的评价。 5 DB13/T 2734—2018 参 [1] [2] [3] [4] [5] [6] [7] 6 考 文 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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