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120.10 X 22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3053—2019 地理标志产品 乾安羊肉 Qian' an lamb 2019 - 05 - 27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9 - 06 - 17 实施 发 布 DB22/T 305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和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乾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吉林省标准研究院、吉林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金山、张万奎、张相宇、姜明诠、郑楠、翟桂伦、姜怀志、张坤、杨明华、 边超。 I DB22/T 3053—2019 地理标志产品 乾安羊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乾安羊肉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 包装、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保护的乾安羊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氨基氮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T 20575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乾安羊肉 Qian' an lamb 产于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范围内,质量要求符合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冷却羊肉和冷冻羊肉。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乾安羊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保护范围,即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大 布苏镇、水字镇、安字镇、让字镇、所字镇、道字乡、严字乡、赞字乡、余字乡、鳞字特色农业园区、 大布苏工业园区、大遐畜牧场、鹿场、来字良种繁育基地、腾字种畜场16个乡镇场现辖行政区域。保护 范围图见附录A。 1 DB22/T 3053—2019 5 质量要求 5.1 品种 乾华肉用美利奴羊、鲁西黑头羊、东北细毛羊和小尾寒羊的杂交后代。 5.2 饲养条件 5.2.1 饲养环境 在乾安草原特定的生态环境下,特殊的气候、土壤、水质、优良的草质,纯天然、无污染且分布有 广泛的天然植被区域。 5.2.2 饲养方式 放牧饲养为主,舍饲圈养为辅。 5.2.3 圈舍条件 羔羊舍为封闭式暖圈,成羊放牧后圈养在围栏内。 5.2.4 饲料种类 粗饲料以羊草为主,辅以绿豆秸、花生秸和玉米秸;精饲料为本地域内所产的玉米、葵花粕、稻糠 等为主;矿物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5 饮水条件 井水或天然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2.6 5.2.6.1 饲养管理 去势 公羔羊1 月龄左右去势。 5.2.6.2 夏秋季饲养管理 4 月至10 月在夏季牧场放牧。 5.2.6.3 冬春季饲养管理 11 月至翌年3 月舍饲饲养,以玉米秸秆、牧草青贮为主要饲料。 5.2.6.4 出栏标准 肥羊羔:20 kg至35 kg;羔羊:35 kg至45 kg;大羊:大于45 kg。 5.3 屠宰 5.3.1 羊源要求 保护范围内符合出栏标准的健康羊只。 5.3.2 屠宰工艺 按伊斯兰教清真屠宰方法屠宰,吊挂放血,手工剥皮。 2 DB22/T 3053—2019 5.3.3 保存 5.3.3.1 5.3.3.2 5.4 冷却胴体羊肉,冷却间温度为 0 ℃~4 ℃,经 10 h 冷却后,后腿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 7 ℃。 冷冻胴体羊肉,冻结间温度应不高于-28 ℃,冻结 24 h 后腿深层中心温度不高于-15 ℃。 特色质量 5.4.1 感官特色 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项 目 感官特色 冷却羊肉 色泽 冷冻羊肉(解冻后) 具有肉的正常颜色,色泽均匀、脂肪呈乳白色 组织状态 肌肉有光泽,色泽鲜艳,脂肪呈乳白色 肉质紧密,具有坚实感,肌纤维有韧性,指压 肌纤维致密坚实、指压后迅速恢复原状 后能在较短时间内恢复原状 粘度 肌肉表面湿润,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表面微干或有风干膜,不粘手 气味 气味鲜美,具有羊肉正常气味 具有羊肉正常气味,无异味 汤汁清澈,气味香,脂肪团聚于表面 汤汁清澈,气味香,脂肪团聚于表面,无异味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煮沸后肉汤 肉眼可见杂质 5.4.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理化指标 目 指 蛋白质/(g/100g) 标 17~22 脂肪/(g/100g) 1.0~3.5 水分/% ≤ 78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5.4.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T 9961中的规定。 5.4.4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中的规定。 5.4.5 农药残留量和兽药残留量 5.4.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中的规定。 5.4.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5.5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2694、GB/T 20575的要求。 3 DB22/T 3053—2019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6.1.1 色泽:应按 GB/T 996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1.2 组织状态、粘度:应按 GB/T 996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1.3 气味:应按 GB/T 996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1.4 杂质:应按 GB/T 996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6.2 蛋白质: 应按 GB 5009.5 的规定执行。 6.3 脂肪: 应按 GB 5009.6 的规定执行。 6.4 水分:应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6.5 挥发性盐基氮:应按 GB 5009.228 的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应按GB/T 9695.19的规定执行。 7.3 检验分类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和水分。 7.3.2 7.3.2.1 7.3.2.2 a) b) c) d)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 产品投产时;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检验项目除外),应在原 检批次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 批产品不合格。 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 4 DB22/T 3053—2019 8.1 标签、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要求。 8.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8.3 贮存 应符合GB 20799的规定。 8.4 运输 应符合GB 20799的规定。 5 DB22/T 3053—2019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地理标志产品 乾安羊肉保护范围图 图A.1 6 地理标志产品 乾安羊肉保护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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