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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0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932—2018 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规范 Standards of service for the elderly in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2018 - 11 - 12 发布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18 - 12 - 30 实施 发 布 DB22/T 2932—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颐乐康复中心、吉林省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吉林省生命关怀协会、吉林省卒中学会康复医学分会、吉林省医学会帕金森 学组、吉林省康复医学会、长春市颐乐康复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艳梅、苏茜、王宇、綦倩、于淑华、董长禹、周艳、李贞兰、白晶、于惠秋、 刘芳。 I DB22/T 2932—2018 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管理以及 服务质量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养老结合机构老年人基本服务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53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医养结合机构 medical and nursing institutions 即医疗养老结合机构,简称为医养结合机构养老服务领域中,具有专业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 能力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机构。 4 医养结合机构 4.1 4.1.1 4.1.2 4.2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内设医疗机构应经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纳入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管理,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 4.2.1 委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应依托就近的综合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确保服务的便 捷性。 4.2.2 养老机构应与被委托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相应的职责、权利和 义务。 4.3 4.3.1 4.3.2 4.4 4.4.1 医疗机构增设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增设的养老机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依法登记。 医疗机构增设的养老机构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需要。 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设置 医疗、护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1 DB22/T 2932—2018 4.4.2 5 养老服务人员的设置和配备应符合 GB/T 29353 的有关规定。 服务对象 经过老年人能力评估,确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或者患有认知功能障碍,需要接受医 养结合机构提供基本服务的老年人。 6 服务内容及要求 6.1 轻度失能老年人 6.1.1 生活照料 6.1.1.1 6.1.1.1.1 内容 日常照料 内容如下: a) 提醒穿脱衣、更换衣物等; b) 协助修剪指(趾)甲、剃须、理发; c) 协助擦洗身体、沐浴; d) 送餐、送水,提供进食辅助服务; e) 提醒、适时扶助入厕。 6.1.1.1.2 膳食服务 膳食服务,提供一日三餐、送餐服务。 6.1.1.1.3 清洁卫生 环境、居室、床单位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 6.1.1.1.4 洗涤服务 衣物、被褥、尿布的收集、消毒、洗涤和送发。 6.1.1.2 6.1.1.2.1 要求 日常照料 内容如下: a) 保证衣着适时、合体; b) 保持容颜整洁; c) 及时清洗、定期沐浴,身体干净、无异味。 6.1.1.2.2 膳食服务 食谱搭配合理,适时供餐,注意保温,根据民族、宗教等习惯制定菜谱,保证均衡饮食。 6.1.1.2.3 2 清洁卫生 DB22/T 2932—2018 环境、居室整洁、无异味,床单位、设施设备适老化及日常用品放置有序,无障碍化。 6.1.1.2.4 洗涤服务 待洗衣物分类,洁污标示清晰,按标准消毒、洗涤,叠放整齐,准确交接发放。 6.1.2 医疗护理 6.1.2.1 内容 6.1.2.1.1 医疗保健 a) 疾病诊疗包括一般性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 b) 慢病管理包括对诊断明确的老年慢性病的维持治疗、健康教育等环节的管理; c) 健康评估包括定期体检、定期能力评估。 6.1.2.1.2 护理服务 a) 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 b) 采取预防性措施、监测及控制传染病的流行; c) 宣传老年期健康知识、矫正不良健康行为。 6.1.2.2 要求 6.1.2.2.1 6.1.2.2.2 6.1.2.2.3 6.1.2.2.4 6.1.2.2.5 6.1.3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按需提供诊疗服务,并及时记录在老年人健康档案中。 老年人用药按照医嘱执行,自备药品须签订自备药品保管、发放委托约定。 如实记录护理服务情况,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无菌技术要求。 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应泄露老年人信息。 康复干预 6.1.3.1 内容 功能性康复、物理因子治疗、作业治疗、传统康复治疗、以及文体康复、健身训练等。 6.1.3.2 要求 定期组织老年人功能筛查和康复评估,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及时调整、制定康复训练计划。 6.1.4 精神慰藉 6.1.4.1 6.1.4.1.1 6.1.4.1.2 6.1.4.2 6.1.4.2.1 6.1.4.2.2 6.1.4.2.3 内容 提供心理或精神支持服务,包括沟通、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 根据老年人身心状况需求,开展文艺、健身、互动娱乐、参观游览等活动。 要求 关注老年人生理、心理变化,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配备老年人精神慰藉活动必要的环境、设施与设备。 应建立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报告制度。 3 DB22/T 2932—2018 6.2 中度失能老年人 6.2.1 生活照料 6.2.1.1 内容 在轻度失能老年人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应增加如下内容: a) 协助穿脱衣、更换衣物等; b) 协助洗头、洗脸、清洁口腔; c) 视情况协助或帮助擦洗身体、沐浴; d) 协助排便、更换尿布; e) 协助床上体位转换、床与轮椅转移; f) 适时使用安全护栏、保护性约束带等。 6.2.1.2 要求 在轻度失能老年人服务要求的基础上,应增加如下内容: a) 根据身体情况适时、按需提供进食服务; b) 按需协助如厕、排泄,保持清洁; c) 采用适宜老年人肢体活动状况的方式协助体位转移; d) 保护性约束期间定时查看,确保老年人安全。 6.2.2 医疗护理 6.2.2.1 内容 6.2.2.1.1 6.2.2.1.2 6.2.2.2 要求 6.2.2.2.1 6.2.2.2.2 6.2.2.2.3 6.2.3 6.2.3.1 一般性老年常见病、多发病维持治疗、预防并发症发生及突发病的诊断、治疗及急诊救护。 根据中度失能老年人需要提供常规的临床护理技术服务以及必要的急救临床护理。 医生定期巡诊服务或随访诊疗服务,建立必要的急诊、转诊工作机制。 如实记录服务对象异常生命体征、病情变化及服务范围调整等情况。 及时处理老年人突发疾病并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 康复干预 内容 a) 根据中度失能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提供个性化康复干预方案; b) 适时引入康复辅助器具等治疗方法,改善功能障碍。 6.2.3.2 要求 a) 康复计划应符合老年人需要; b) 保证老年人安全,不出现人为损伤。 6.2.4 6.2.4.1 精神慰藉 内容 a) 提供环境适应、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4 DB22/T 2932—2018 b) 根据中度失能老年人特点提供引导性、辅助性娱乐活动; c) 应建立心理健康危机预警报告制度。 6.2.4.2 a) b) c) d) 6.3 要求 及时掌握老年人心理活动及情绪变化; 分析原因,采取相适应措施疏导; 活动有记录; 评估有效果。 重度失能老年人 6.3.1 6.3.1.1 生活照料 内容 在轻度失能老年人服务内容的基础上,应增加如下内容: a) 帮助更换和整理衣物等; b) 帮助洗头、洗脸、修剪指(趾)甲、剃须、理发; c) 帮助刷牙、漱口、清洁口腔、义齿清洁; d) 帮助擦洗身体、沐浴; e) 帮助喂食、喂水、鼻饲饮食,根据需要提供特殊饮食; f) 帮助排便、排尿、人工取便、更换尿布; g) 帮助定时翻身叩背、更换体位,减轻皮肤受压; h) 帮助床上体位转换、床与轮椅转移、床与平车转移; i) 适时使用安全护栏、保护带等。 6.3.1.2 要求 在轻度失能老年人服务要求的基础上,应增加如下内容: a) 按需按时供餐,对吞咽功能困难者,提供切碎搅拌的食物; b) 按需、及时帮助如厕、排泄,保持清洁; c) 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定时翻身,建立记录; d) 采取保护性措施期间定时查看,保持皮肤和血液循环情况良好。 6.3.2 6.3.2.1 医疗护理 内容 a) 一般性老年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治疗及对于现有疾病的维持性治疗,预防和控制相关并发症 的发生或发展和急重症救护; b) 根据重度失能老年人的疾病程度提供临床护理技术操作规定的各项服务,以及急重症临床护理 服务。 6.3.2.2 要求 a) 医生定期巡诊服务或随访诊疗服务,并做好巡诊或诊疗记录; b) 建立急诊、转诊绿色通道,实现及时有效的转诊救护; c) 严格执行医嘱,如实记录服务调整情况,提供分级护理服务。 5 DB22/T 2932—2018 6.3.3 康复干预 6.3.3.1 内容 提供个性化康复干预方案,代偿残余功能和延缓功能下降。 6.3.3.2 要求 定期进行康复功能评估,及时调整康复干预方案。 6.3.4 精神慰藉 6.3.4.1 内容 心理咨询、情绪疏导、危机干预等服务内容,以及音乐、娱乐互动等舒缓性的关爱活动。 6.3.4.2 要求 对提供精神慰藉服务的重度失能老年人定期进行评估,有活动记录,有防范措施。 6.4 认知障碍老年人 6.4.1 6.4.1.1 生活照料 内容 a) 比照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服务规范,确定认知障碍老年人生活照料基本服务内容; b) 根据认知障碍老年人病情程度及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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