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85 Y 3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910—2018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定期检验要求 2018 - 12 - 13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13/T 2910—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沧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沧州分院、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振海、张慧娟、李宁、蔡振华、张家健、高向明、张恭。 I DB13/T 2910—2018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定期检验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准备工作、检验、评定及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T 47013.1-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部分:通用要求 NB/T 47013.4-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QB/T 2556 造纸机械用铸铁烘缸设计规定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基本要求 3.1 机构及人员 检验机构应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应取得相应 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3.2 程序 定期检验程序包括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及报告出具等。 3.3 周期 3.3.1 一般规定 定期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在压力容器停机时, 应按照TSG 21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 次定期检验。以后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烘缸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a) 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检验一次; b) 安全状况等级为 3 级的,一般每 3 年至 6 年检验一次; c) 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 过 3 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d) 安全状况等级为 5 级的,应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3.3.2 特殊规定 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定期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 DB13/T 2910—2018 a) b) c) d) e) 产生较严重的机械损伤; 外表面发现裂纹; 缸面硬度值不符合要求值; 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4 准备工作 4.1 方案 方案应按照TSG 21中8.2.1的规定执行。 4.2 资料审查 4.2.1 基本资料 基本资料审查应按照TSG 21 中8.2.2的规定执行。 4.2.2 重点内容 4.2.2.1 材料 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烘缸的材质证明书,烘缸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灰铸铁,牌号为 HT200、HT250、HT300; b) 球墨铸铁,牌号为 QT400、QT500、QT600。 4.2.2.2 烘缸设计压力、材质限制条件 人孔盖材质的机械性能不低于端盖材质的机械性能,端盖材质的机械性能不低于缸体的机械性能。 烘缸设计压力、材质限制条件如下: a) 设计压力≤0.3 MPa 时,不低于 HT200; b) 设计压力>0.3 MPa、≤0.5 MPa 时,不低于 HT250; c) 设计压力>0.5 MPa、≤0.8 MPa 时,不低于 HT300; d) 设计压力>0.8 MPa、≤1.1 MPa 时,不低于 QT500。 4.2.2.3 其它要求 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使用说明中的安装要求及注意事项。 4.3 现场条件 按TSG 21中8.2.3.1的规定执行。应锁住烘缸,固定牢靠。 4.4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 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按TSG 21中8.2.5的规定执行。 4.5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按TSG 21中8.2.6的规定执行。 2 DB13/T 2910—2018 5 检验 5.1 项目 定期检验的项目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表面缺陷检测、硬度测定、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 增加强度校核、耐压试验等项目。 5.2 宏观检验 5.2.1 结构 缸盖型式,缸盖与缸体的连接,开孔位置等应符合QB/T 2556的要求。 5.2.2 几何尺寸 5.2.2.1 缸体锥颈过渡结构 锥颈与缸壁夹角应不小于8°、锥颈长度应不小于80 mm、 锥颈与缸体及法兰应光滑过渡。 5.2.2.2 缸体圆弧过渡结构 圆弧半径应不小于30 mm,并与缸体和法兰光滑过渡。 5.2.3 外观 5.2.3.1 一般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铭牌和标志; b) 主要受压元件内外表面的腐蚀、裂纹、泄漏、变形、机械接触损伤。重点检查缸体圆弧过渡 区、缸体锥颈; c) 支承、支座或者基础的下沉、倾斜; d) 排水装置和沉积物; e) 缸面补孔、虹吸管、螺栓; f) 是否存在焊补、焊接情况。 5.2.3.2 其他要求 5.2.3.2.1 烘缸不得焊补,不得焊接修理。 5.2.3.2.2 烘缸上的虹吸管不得有卡死、漏气、不通等现象。 5.2.3.2.3 烘缸上的螺栓应全部安装到位,不得缺少,更换的螺栓应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5.2.4 检验时间 结构和几何尺寸检验项目应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 5.3 壁厚 5.3.1 一般要求 5.3.1.1 壁厚测定以缸体测厚为主,必要时增加端盖法兰、端盖等部位测厚。 3 DB13/T 2910—2018 5.3.1.2 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有足够的测厚部位数。测定后标图记录,对异常测厚部位做详细标记。 5.3.1.3 宜采用超声检测仪测厚,测量前用与烘缸材质相同、厚度相近的铸铁试块校准灵敏度。 5.3.2 缸体 5.3.2.1 壁厚测定时按实测烘缸轴长,至少取三个横截面,每截面沿周长至少均布 4 个测厚部位,每 只烘筒至少测 12 个测厚部位;测厚部位应避开锥颈、圆弧及缸体法兰。 5.3.2.2 参见附录 A 查找计算厚度。 5.3.3 端盖法兰 5.3.3.1 端盖法兰厚度 端盖法兰壁厚应不小于表1、表2规定的最小法兰厚度值。 表 1 工作压力≤0.5MPa 时烘缸端盖的最小法兰厚度 Do δ 800 1000 1250 1500 30 f1 1800 2000 35 2500 45 单位为毫米 3000 3660 3800 55 60 68 注1:Do—烘缸缸体外直径。 注2:δ f1—端盖法兰厚度。 表 2 工作压力>0.5MPa 时烘缸端盖的最小法兰厚度 Do δ 800 f1 1000 30 1250 35 1500 1800 40 注1:Do—烘缸缸体外直径。 注2:δ f1—端盖法兰厚度。 5.3.4 端盖 端盖其它部位厚度应不小于端盖法兰的厚度。 5.3.5 增加测厚部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测厚部位: a) 出厂资料不全; b) 缸体经过大面积打磨修理后; c) 对腐蚀、磨损、宏观检验有怀疑; d) 使用单位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 5.4 表面缺陷检测 5.4.1 表面缺陷检测与评定 应按照NB/T 47013.1和NB/T 47013.4的规定进行。 5.4.2 重点部位 4 2000 2500 50 单位为毫米 3000 3660 3800 60 70 76 DB13/T 2910—2018 表面缺陷检测的重点部位如下: a) 端盖法兰、端盖等应力集中的部位; b) 宏观检验发现裂纹的部位; c) 检测中发现裂纹时,应扩大表面无损检测的比例、区域; d) 使用过程中碰撞过的部位; e) 检验人员认为必要的部位。 5.5 硬度测定 5.5.1 硬度计 宜采用压头面积大的捶击式或回弹式硬度计。 5.5.2 测试方法 测试点在离缸体两端80 mm~100 mm范围内,每端各测四点,所测四点的硬度算术平均值为缸面硬 度值。 5.5.3 要求 5.5.3.1 缸体外径不大于 2000 mm 时,缸面硬度值应≥HB170,≤HB220。 5.5.3.2 缸体外径大于 2000 mm 时,缸面硬度值应≥HB190,≤HB240。 5.5.3.3 合金铸铁材料的的缸体,缸面硬度应不大于 HB260。 5.5.3.4 缸面两端硬度差应不大于 HB24。 5.5.4 重复测试 缸体硬度值不符合要求时,应重复测试。 5.6 强度校核 5.6.1 按 TSG 21 中 8.3.11 的规定执行。 5.6.1.1 材料牌号不明,按照 HT200 进行强度校核,使用压力不得大于 0.3 MPa。 5.6.2 缸体按 QB/T 2556 设计的可参见附录 A 校核, 剩余壁厚不小于附录中的计算厚度,强度校核 即为合格。 5.7 安全附件及仪表 5.7.1 检验时应检查烘缸系统上是否装有和烘缸工作压力、介质相匹配的压力调节阀、安全阀、压力 表等安全附件及仪表。 5.7.2 安全阀、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铅封完好。 5.8 耐压试验 5.8.1 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裂纹的、硬度测试不符合要求的、壁厚减薄严重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 用年限的、无设计年限但使用超过 20 年的以及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烘缸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应 进行耐压试验。 5 DB13/T 2910—2018 5.8.2 耐压试验按照 TSG 21 中 8.3.13 的规定执行。 5.8.3 应选用液(水)压试验,不得采用气压、气液组合耐压试验方法。 5.8.4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烘缸的承重能力,不得损坏烘缸及支承。 6 评定及报告 6.1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6.1.1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应按照 TSG 21 中 8.5 的规定执行。 6.1.2 硬度重复测试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 b) 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或无设计年限但使用超过 20 年的,安全状况等级定为 5 级; 使用年限未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或无设计年限但使用未超过 20 年的,根据硬度超出允许范 围,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 4 级或 5 级;耐压试验合格,能够确认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安全使 用的,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 3 级,检验周期不得超过 3 年。 6.1.3 安全附件及仪表不符合本标准 5.7 要求的,安全状况等级定为 5 级。 6.1.4 烘缸外观检验不符合本标准 5.2.3.2 要求的,安全状况等级定为 5 级。 6.2 单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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