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02/T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046.1—2019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 1 部分:运营条件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ion service management—Part 1 : Operation condition 2019 - 06 -25 发布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3502/T 046.1—2019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网约车经营者运营条件 .............................................................. 2 5 专职网约车运营条件(开展运营的资格) .............................................. 4 6 兼职网约车运营条件 ................................................................ 5 7 网约车驾驶员运营条件 ..............................................................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档次要求 ....................................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厦门市网约车经营者线下合作机构运营条件 .......................... 9 参考文献 ............................................................................ 10 I DB3502/T 046.1—2019 前 言 DB3502/T 046《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分为六部分: ——第 1 部分:运营条件; ——第 2 部分:服务规范; ——第 3 部分:运营管理; ——第 4 部分:信息安全; ——第 5 部分:安全与应急; ——第 6 部分:监督管理。 本部分为DB3502/T 046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提出,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厦门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厦门大学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文杰、王文果、翁明鸿、林少雄、杨国联、林立南、吴珊、蔡弘、许旺土、 张晓阳、张秋华、刘浩、张旭、林功勋、吴文彬。 II DB3502/T 046.1—2019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第 1 部分:运营条件 1 范围 DB3502/T 046的本部分规定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者、专职网约车、兼职网约车、 网约车驾驶员开展运营的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厦门网约车行业的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T/T 1068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JT/T 1068中规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约车运营服务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ion service 企业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并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接受约车人预约请求,使用符合条件 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3.2 网约车经营者 app-based ride-hailing operator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3.3 网约车 app-based ride-hailing vehicle 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的车辆。 3.4 网约车驾驶员 app-based ride-hailing driver 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的驾驶员。 3.5 专职业务 full-time business 使用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3.6 兼职业务 part-time business 使用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兼职网约车备案证》的车辆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3.7 线下合作机构 offline collaboration 1 DB3502/T 046.1—2019 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协议或合同,建立合作关系,为车辆或驾驶员提供线下规范服务,落实安全生 产、培训教育、车技维护等工作的机构。 3.8 派单上限 upper limit of request designating 网约车经营者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给兼职网约车派单数量的最高限值。 3.9 订单考核达标率 order assessment compliance rate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接入网约车经营者网络服务平台开展专职业务的网约车进行订单考核,通过 考核的车辆数与接入的车辆数之比。 3.10 新能源汽车 new energy automobile 采用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包括纯电动汽车、增 程式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等新能源汽车。 4 网约车经营者运营条件 4.1 开展运营的资格 4.1.1 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1.2 线上服务能力 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4.1.3 线下管理能力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下管理能力,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经市商事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 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 ——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要求: 有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经营场所(含办公用房、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以自有场 所开展经营的,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展经营的,应提供具有法 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经营之日起不得少于 1 年; 2 在本市为企业法人的,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m 。在本市为分支机构的,经营场 2 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 m 。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经营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1/3; 在本市具备不少于 10 人的管理及服务人员,并根据实际运营车辆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及 服务人员数量,每接入 3000 辆车辆至少增备 1 人。 ——有健全的制度保障,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 政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及财务管理和收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及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网约车监管平台; 4.1.4 服务档次 2 DB3502/T 046.1—2019 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前,应明确所开展的服务档次,可包括:标准档服务、高档服务、豪华档服务, 服务档次要求详见附录A。 4.1.5 承诺 提交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网约车平台运营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本标准及相关规 定开展业务。 4.1.6 车辆数量 从获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之日起 3个月内,应接入一定数量的专职网约车,并实际开展运营服务,专 职网约车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提供标准档服务的车辆数量不少于 500 辆; ——提供高档服务的车辆数量不少于 200 辆; ——提供豪华档服务的车辆数量不少于 100 辆; ——提供新能源汽车数量不少于 300 辆。 4.1.7 兼职业务 首次开展兼职业务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具备可行性的网约车兼职运营服务计划方案, 并满足以下条件: ——自获得经营许可之日起,实际开展运营服务不少于 6 个月; ——近 6 个月,接入平台的专职网约车订单考核达标率不低于 90%。 4.2 开展运营的要求 4.2.1 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应承担的责任。 4.2.2 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 24 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4.2.3 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提供服务的专职网约 车已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障提供服务的兼职网约车已取得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兼职网约车备案证》,保障提供服务的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接入的专职网约车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接入的兼职网约车在经营期间购买兼职网约车专属保险。保 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4.2.4 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 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4.2.5 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 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4.2.6 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 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2.7 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经营者。 4.2.8 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网约车经营者应 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4.2.9 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4.2.10 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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