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20 D 10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247—2018 井采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Green Mine Construction Specication of Coal Mining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12 - 29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1 - 29 实施 发 布 DB34/T 3247—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善成、王旭东、周春财、尹峰、刘桂建、黄健敏、吴泊人、吴盾、项力。 I DB34/T 3247—2018 井采煤矿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井采煤矿绿色矿山采矿、选矿、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节能减排、科 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井采煤矿绿色矿山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306 标牌 GB/T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200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522-2008 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T 28754-2012 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导则 GB/T 29162 煤矸石分类 GB/T 29163 煤矸石利用技术导则 GB 29444-2012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T 31089 煤矿回采率计算方法及要求 GB/T 31356 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 GB/T 33444 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AQ 1010 选煤厂安全规程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446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 HJ 2035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MT/T 1076 煤炭地质钻探规程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 1048 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3号) 1 DB34/T 3247—2018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绿色矿山 Green mine 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实 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3.2 井采煤矿 Underground coal mining 通过开掘井巷抵达煤层,开采煤炭资源方式的矿井。 3.3 煤矿采空区 Coal mine clearance area 在煤矿作业过程中,将地下煤炭或煤矸石等开采完成后留下的空洞或空腔。 3.4 三角煤 Triangle coal 在煤矿采掘过程中,针对错层位沿空掘巷(特厚煤层不同层位布置回采巷道)留设不同尺寸的三角煤 体。 3.5 矿区绿化覆盖率 Green coverage rate of the mining area 矿区土地绿化面积占废石场、矿区工业场地、矿区专用道路两侧绿化带等厂界内扣除功能规定需占 用土地面积以外可绿化面积的百分比。 3.6 研发及技改投入 Input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echnical innovation 企业开展研发技改活动的资金投入。研发技改活动包括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技术创新、改造和推 广,设备更新,以及科技培训、信息交流、科技协作等。 3.7 煤矿区土地复垦率 land reclamation rate 已恢复土地面积(包含生态恢复的塌陷水域)与已损毁可恢复的土地面积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4 总则 2 DB34/T 3247—2018 4.1 矿山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源开发、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等方面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证照 齐全、依法办矿。 4.2 矿山应遵循因矿制宜的原则,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资源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 复垦、企业文化和企地和谐等统筹兼顾、全面发展。 4.3 大中型矿山宜编制绿色矿山发展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 4.4 绿色矿山建设应贯穿设计、建设、生产、闭坑全过程。 4.5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文件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文件进行升级改造。 5 5.1 采矿 基本要求 5.1.1 矿山建设和开采活动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扰动和损毁,兼顾矿山闭坑时生态保护与 修复,与自然生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 5.1.2 开拓开采方案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节能、环保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做到保护性 开采、薄厚配采、绿色开采、合理开采。 5.1.3 应选用资源利用率高、废物产生量小、对生态破坏小的采矿技术、工艺与装备。 5.1.4 宜采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共伴生资源共采(煤与瓦斯共采)等开采技术。 5.2 开采方法与工艺 5.2.1 新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应符合 GB 50215(井工开采)规定。 5.2.2 回采工艺应先进,不应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材料、装备。 5.2.3 采区回采率应不低于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和附录 A 限定指标,工作面综合回采率应不低于 97%, 对于厚煤层,煤层倾角大(大于 35°),顶底板分级为 Ⅲ、Ⅳ 类等开采技术条件极复杂的矿山回采率 参照 GB/T 31089-2014 中表 A 的规定执行。 5.2.4 综掘机械化程度应不低于 70%,综采机械化程度应不低于 97%;宜推广智能化综合机械化开 采工艺,同时提高“三角煤”资源利用。 5.2.5 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开采应实现采煤机牵引速度与瓦斯浓度联动控制;宜采用提前过架超前 支护、“煤机+支架”互为连锁控制。 5.3 减排开采技术 5.3.1 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宜采用矸石充填开采,压煤区域应采用充填开采技术,不应设永久矸石堆放 场(库)。 5.3.2 存在与地表水体、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联通区域应采用避免含水层破坏的保水开采技术。 沿淮地区(或东部地区淮南、淮北) 影响岩溶地下水含水层开采区域,煤层顶、底板应留设足够的防水 安全煤岩柱;非沿淮地区(西部地区涡阳、阜阳)宜采用含水层保护的防水(砂)煤岩柱或防渗帷幕、 防渗墙等工程措施,保护可利用的深层地下水含水层;浅层松散岩孔隙水应采取防止矸石淋溶水入渗的 保护措施。 5.3.3 煤矿企业要统筹规划,重点突破,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 与瓦斯共采和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及突出矿井,应做到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与项目 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 DB34/T 3247—2018 5.3.4 煤与瓦斯共采宜采用规划区、采动区及采空区三区联动。规划区宜采用地面井抽采瓦斯;采动 区宜采用开采保护层的方法结合采动区地面井、井下长钻孔、高抽巷抽采瓦斯;采空区瓦斯抽采宜采用 采空区埋管、地面直井抽采、井下穿层钻孔抽采等技术。 6 选煤 6.1 基本要求 6.1.1 6.1.2 6.2 大中型煤矿均应配套建设选煤厂或中心选煤厂,原煤入选率应不低于 97%。 选煤厂的生产、操作和管理按照 AQ 1010 的规定执行。 选煤工艺及设备 6.2.1 应采用先进、环保、安全的选煤工艺,不应使用国家明文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技术、材料、 装备。 6.2.2 宜采用高效浮选回收难选的细粒粉煤,提高精煤入选量。 6.2.3 生产商品煤质量应符合 GB/T 31356 的规定。 7 资源综合利用 7.1 基本要求 矿山应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科学利用固体废弃物、 煤层气等,发展循环经济。 7.2 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 7.2.1 应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 7.2.2 宜推进煤矿瓦斯安全利用、梯级利用和规模化利用。煤矿瓦斯(煤层气)利用应按 GB/T 28754-2012 中附录 B 的表 B.1 的限定指标执行。 7.2.3 宜开展与煤共伴生的高硅、铝矸石(煤系高岭土),岩浆侵入煤中镓、锗等矿产资源的深度利 用,对暂不能回收利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采取保护性措施。 7.2.4 宜利用低热值煤矸石、煤泥、中煤和低浓度瓦斯(瓦斯浓度<30%)等进行发电。 7.3 固体废弃物利用 7.3.1 煤矸石分类应符合 GB/T 29162 的规定,利用技术要求应符合 GB/T 29163 的规定。应采用井 下回填、筑路、建材生产、复垦治理等减少矸石地表积存和占地面积的资源化利用方式。 7.3.2 煤矸石当年综合利用率应达 100%。 7.4 矿井水利用 7.4.1 煤矿建设和发展其他工业项目用水,应优先选用矿井水作为工业用水水源;存在矿井水未得到 合理、充分利用的,不应开采和使用其他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矿井水处置率应达 100%。 7.4.2 矿井应实施矿井水资源综合利用,用于煤炭洗选、井下生产用水、消防用水、绿化用水、电厂 用水等,矿井水利用率应不低于 85%,一般水资源矿区和水资源短缺矿区应符合 HJ 446 的规定。 7.5 4 热能利用 DB34/T 3247—2018 宜推广地热、工业余热(回风余热、排水热能)等矿井热能的生产、生活回用技术。 8 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 8.1 基本要求 8.1.1 矿山应按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全面 推进矿区生态环境恢复;针对未稳定沉陷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 8.1.2 矿山应坚持“先搬迁、后开采”的原则,保护采煤塌陷区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 8.1.3 矿山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等废弃物,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等规定分类处 置。 8.1.4 矿山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闭坑达标”要求,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保护预防, 闭坑阶段应提交闭坑报告,完全履行生态保护与修复义务。 8.2 矿容矿貌 8.2.1 矿区位置选择合理,不应在安全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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